(2017)甘04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学敏与李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敏,李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634号原告:周学敏,男,汉族。被告:李作良。原告周学敏与被告李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学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偿还,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地址没有被告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周学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生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