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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魏程与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程,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243号原告:魏程,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营(系魏程的父亲),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梅,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程与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魏程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怀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