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奇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奇业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0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奇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市大陈镇西岸村*号***室。法定代表人:郑琳君。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奇业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