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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丹与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21号原告:王丹,女,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89228974。法定代表人:俞尾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丹诉被告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王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原告王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