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曾丽玲、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玲,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37号申请人曾丽玲,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刘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经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丽玲诉被申请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曾丽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该案顺利执行,申请人曾丽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发思人民陪审员 江美英人民陪审员 倪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欣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