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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谭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谭某,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62号原告:杨某1,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谭某,女,195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杨某2,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谭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已付)。审判员  尹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