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谭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谭某,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62号原告:杨某1,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谭某,女,195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杨某2,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谭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已付)。审判员 尹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