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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彬、李治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彬,李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彬,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李治斌,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17年4月19日,以(2017)鄂1202执5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斌位于咸××区××大道××号(银泉明珠)2幢1单元10层100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4171号]。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治斌位于咸安区银泉大道38号(银泉明珠)2幢1单元10层100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417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昌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