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胜新、曹县稳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新,曹县稳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吴胜新,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曹县稳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军,执行董事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献国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