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德平、王佩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平,王佩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平,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佩玖,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梅,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平因与被上诉人王佩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德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7.00元,减半收取2143.50元,由上诉人李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马清华审 判 员 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雪丽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