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子旺与张帆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21号张子旺,男,汉族,201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高庄村,联系电话159××××1782。张帆,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张子旺申请张帆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子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8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