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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子旺与张帆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恢21号张子旺,男,汉族,201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高庄村,联系电话159××××1782。张帆,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张子旺申请张帆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子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8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