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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毕秀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毕秀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570号原告: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弥勒大道边场地1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段林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智聪,男,系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毕秀清,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昆明市石林县。原告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秀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弥勒鸿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