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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刘日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刘日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法律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刘日廉,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刘日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0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