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与被申请人李小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李小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保令3号申请人李文,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波,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小白,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李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文称:被申请人性格阴晴不定,有时非常暴戾,并对申请人实施轻微肢体暴力。2016年9月14日至10月17日间,被申请人先后八次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申请人父母家和公司打砸、威胁,无礼索要公司财产,造成申请人皮外伤和家庭、公司财产损失。2016年1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一起民事案件开完庭后,被申请人在秦淮区游府西街突然打开申请人停在路边的汽车车门,强行将申请人拖下汽车当街殴打,导致申请人受伤倒地,经鉴定,申请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目前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已对被申请人故意伤害申请人进行立案,被申请人也已被取保候审。被申请人近期在服用抗抑郁的药物,精神状况不稳定,且仍在对申请人无理纠缠、索要财产,对申请人存在持续现实的危险,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予以佐证。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伤害,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李小白殴打、威胁、接触申请人李文及其父亲李明朝和母亲高玲霞。被申请人李小白称:自己没有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申请人父母家和公司打砸、威胁,也没有无礼索要公司财产,2016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持假公章准备私自办理公司法人变更手续而进入申请人的车内进行询问,在沟通过程中,申请人抢夺其手中的公章,双方发生了推搡,不至于造成申请人所述的伤情,事发后一个月左右,秦淮区派出所通知自己就此事去做笔录,之后就对此事进行了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李小白殴打、威胁、接触申请人李文及其父亲李明朝和母亲高玲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李小白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