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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陈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陈亮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颖,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吉012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费由陈亮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发生火灾的房屋与投保房屋不一致,投保单上房屋地址与陈亮发生火灾的房屋登记并不是一处房屋,且显示陈亮的房屋有分户信息。存在多处房屋情况,失火房屋并未在我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2.原审法院认定火灾发生原因不明,是否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不确定。3.原审法院认定陈亮的房屋损失数额错误。陈亮的房屋损失应该由陈亮负有举证义务,但陈亮并未举证房屋损失情况证据,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于房屋的损失程度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但原审法院并未准许,仅凭陈亮的前次诉讼推定损失金额有误。4.原审法院认定陈亮的室内损失数额错误。陈亮的室内财产损失系陈亮损失清单加以证明,不足以证明陈亮的室内财产损失的项目、数额、价值,原审法院主观以保险金额来确定总损失数额完全错误。火灾发生后是否全损或部分损失,损失额度是多少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只凭主观进行判断。二、原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陈亮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亮在原审中没有举证证明火灾的发生原因,没有举证房屋的损失价格,没有举证室内财产损失的数额。陈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证据的情况下,也未准许采信鉴定方式确定财产损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重新审查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另,关于绝对免赔率每起事故200元,原审未予审理。陈亮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陈亮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保险单上明确写明投保房屋位于长春市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发生火灾的房屋位于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五组,陈亮户籍地也在此,在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仅有一处住房,失火房屋与投保的房屋是同一处房屋。保险单上“分户信息(共一户)”字样恰说明陈亮仅有一处房屋。二、火灾发生具体原因保险公司认为是意外失火具体原因不清楚,陈亮为其房屋投保的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目的就是房子意外事故带来的财产损失,陈亮无法确认也没有义务需要举证证明具体是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的意外失火,陈亮曾向公安和消防部门咨询火灾原因,亦被告知无法查证。保险公司若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对该火灾发生不是出于意外事故负举证责任。三、陈亮房屋和室内物品损失是基于房屋本身价值和物品数量及价格等确定,室内物品均被烧毁,陈亮基于实际损失提出的赔偿数额。四、一审法院曾就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一事再次开庭,陈亮也没有反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要求,但在第二次开庭双方要对鉴定检材进行确认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鉴定所需任何证据材料,导致无法做出鉴定而被法院驳回了鉴定的请求。五、陈亮在房屋失火后第一时间报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曾认可赔偿5万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干脆置之不理。陈亮一方面提起诉讼,一方面在原址重新建房居住,在陈亮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对陈亮的房屋进行拍摄影像资料留存房屋状况,失火后对失火房屋现场状况进行调查或拍摄资料后却在鉴定时提供不了,明显存在过错或过失。保险公司反复地在开庭时仅以口头方式否认陈亮失火房屋不是保险标的、否认陈亮提出的赔偿请求,却不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故其所提出的主张均于法无据。综上,代理人认为二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陈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向陈亮支付保险赔偿款26万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3日1时许,陈亮家中自有房屋发生火灾。陈亮报警,小城子派出所及农安县消防中队进行了灭火。此次事故导致陈亮家中70平方米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衣物和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家具及生活用品全部烧毁,损失金额达26万元;陈亮于2015年3月25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后,陈亮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并电话通知陈亮,保险公司只赔偿5万元,陈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故提出上述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3日1时许,陈亮家中自有房屋发生火灾。陈亮报警,小城子派出所出警。农安县消防中队进行了灭火。此次事故导致陈亮家中70平方米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衣物和床上用品、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家具及生活用品全部烧毁,陈亮第一次称损失金额达163840元;另查,陈亮于2015年3月25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后,陈亮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并电话通知陈亮,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5万元,陈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故提出上述请求。另外保险公司要求对标的房屋火灾前实际价值、残值,室内物品实际价值进行鉴定,提供不出鉴定检材无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陈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法有效,陈亮、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陈亮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同一次火灾要求两个数额第一次比较真实应认定为163840元。综上陈亮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向陈亮支付保险赔偿款26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16384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亮理赔金163840元。二、驳回陈亮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200元、邮寄费10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记载陈亮是小城子乡小城子村5社村民,于2014年购买刘焕来房屋,该份证明的落款处有会计吕宝红签字和村委会介绍信专用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点为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是否应当向陈亮给付保险理赔金及具体数额。第一,关于案涉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主张发生火灾的房屋与投保房屋不一致。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记载,保险标的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记载陈亮是小城子乡小城子村5社村民,于2014年购买刘焕来房屋。同时,农安县消防中队出具的《火灾出警证明》证明了2015年6月3日1时17分,消防中队接到陈亮报警,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5队自家房屋发生火灾。由此可见,陈亮所称发生火灾的房屋正是其居住的位于小城子乡小城子村5社的房屋,也与保险单所记载的保险标的地址相吻合,而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未能证明保险标的为另一处房屋,故可以认定发生火灾事故的为案涉保险标的。第二,关于火灾发生时间。根据农安县消防中队出具的《火灾出警证明》,可以认定火灾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3日,而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故对于案涉保险标的的损失,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应当负理赔义务。第三,关于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应向陈亮给付理赔款数额的问题。原审中陈亮向法院提交的火灾现场照片,显示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等已经烧毁,根据保险理赔的实际赔偿原则,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理应赔偿陈亮实际发生的损失。然而陈亮于2016年1月8日起诉时所主张的案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63840元,而2016年4月1日再次起诉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却为260000元。先后两次数额差距较大,且陈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只认可损失数额为163840元。虽然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对于陈亮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然而,案涉火灾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3日,而陈亮向原审法院首次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1月8日,间隔时间将近六个月,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并未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勘察以确定实际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中国人保长春分公司应赔偿陈亮损失数额为163840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文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