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超与周生、陶琴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超,周生,陶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362号之一原告:沈超,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被告:周生,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陶琴,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超诉被告周生、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生、陶琴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生、陶琴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