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宗兰、何家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宗兰,何家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喻明理,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宗兰,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何家末,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1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宗兰、何家末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965,88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执行申请费12,059.00元,共计989,85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宗兰、何家末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宗兰、何家末的存款989,850.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