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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51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章正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法定代表人俞建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唐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胜利,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云红,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戴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锦亮,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俞剑影,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唐胜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胜泉,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章正红,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章正明,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金,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邹雅琴,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商城二区119号。法定代表人唐胜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25-101、102。法定代表人章正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285787.6元(截至2015年11月9日)及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三、被告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63元,由被告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88409.8元,申请执行费2828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镇大东村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5827、02016314、02024193、02028584、02033837);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房产[所有权证号:16002340、16002339,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第23100009号]及机器设备若干;三、本院另案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0台喷水织机,最终以21613016元成交。本案按比例分得71649元;四、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东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182);五、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唐胜泉、章正红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4幢103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1410)、4幢201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0994)、4幢301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9336)、盛泽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1幢C2502、C2602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8134)、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8幢102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5184)、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25-101,102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2503)、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8621)、盛泽镇带福街东港新区鸭头坝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1189)、章正红、唐胜泉所有的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盛泽广场国际大厦)5-102室房屋三分之一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02033850);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盛虹村小圩上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8386);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戴锦亮名下位于盛泽镇带福街辽吴新村东房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5717)。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现由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扣除抵押优先部分有剩余款项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中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德意纺织有限公司、唐胜利、姚云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唐胜泉、章正红、章正明、吴金、邹雅琴、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杰特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天迈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分配得款71649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统一处置中,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