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邰万才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万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初7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万才,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彝良县。2016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启松,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万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在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跃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万才及其辩护人朱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在本市西山区船房村546号抓获被告人邰万才,后从邰万才上衣左边口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砣,上衣右边口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砣,上述4砣毒品共计净重472.9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提取毒品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入库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及物证指认照片、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户口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邰万才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万才当庭认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邰万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辩称:“毒品是堂妹邰万燕让我帮拿着的,刚过一个多小时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邰万才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鉴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第一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证实:2016年9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有人要在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村546号进行毒品交易。公安人员经过技侦、布控,于当日14时30分许,先后在船房村546号大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邰龙潇、二至三楼楼梯口房间门口和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邰万才和犯罪嫌疑人邰万燕,并当场在邰万才上衣内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包。公安人员遂将三人带回做进一步审查。案件于9月8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邰万才于9月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第二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邰万才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上衣内右口袋内查扣毒品可疑物1砣;上衣内左口袋内查扣毒品可疑物3砣;上衣外左口袋内查扣咖啡色JMZ牌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7××××2540);上衣外右口袋内查扣墨绿色sanconp牌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2××××3455);左裤袋内查扣人民币3100元。公安人员依法对其租住的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村546号201室进行了搜查,查扣白色VIVO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2××××8546)、银色微型电子称一台。公安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邰万燕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随身黑色挎包内查扣人民币12950元;身边沙发下查扣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5××××7720)。公安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邰龙潇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其裤袋内查扣建设银行卡一张。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现场检测,被告人邰万才尿样呈阴性。经现场称量,涉案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472.9克。第三组:提取毒品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入库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分别从被告人邰万才上衣内左、右口袋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各取样0.29克送检。经检验,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结论已向被告人进行告知。涉案毒品已依法收缴入库。第四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邰万才、犯罪嫌疑人邰万燕和邰龙潇的银行账户转账交易情况。第五组:现场及物证指认照片、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邰万才、犯罪嫌疑人邰万燕和邰龙潇对涉案现场及相关物证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邰万才供述:案发前邰万燕向他借过3万元钱。案发当日,邰万燕来他家借5万元钱,拿了4坨“马儿”给他,说:“帮我揣着一下,我走的时候再拿给我”,他就把毒品“马儿”装在了身上。一个小时后,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犯罪嫌疑人邰万燕供述:案发当日,她到邰万才家收欠款就被公安人员抓了。犯罪嫌疑人邰龙潇供述:案发当日,邰万才安排他转账5万元给邰万燕,邰万才告诉他邰万燕拿过来的东西在家不安全,准备装出去,之后他下楼买烟就被抓了。第六组:户口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邰万才的身份自然情况,其犯罪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前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邰万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邰万才当庭认罪”的公诉及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亦已注意。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给予其罪罚相当的判处。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邰万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2.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屈艳婷审 判 员 李石友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曹新胜书 记 员 邓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