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亮与被执行人赵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亮,赵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亮,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被执行人:赵锦峰,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亮与被执行人赵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因本院决定提起再审并审理完结而被撤销,本院予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