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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德川、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川,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住址:临沂高新区俄黄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250967-7。法定代表人:鞠波,总经理。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7】第2号缺席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威雅饮品有限公司存款6000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