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小迪与被执行人王宝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迪,王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宝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小迪持(2016)陕07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宝宏现去向不明,经对其存款及车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孙小迪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