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靳云峰、陈慧敏与上诉人孙国忠、张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云峰,陈慧敏,孙国忠,张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云峰。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系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忠。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青平,系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云峰、陈慧敏因与上诉人孙国忠、张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靳云峰、陈慧敏的委托代理人冯俊杰,上诉人孙国忠、张玉兰及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一审在未查明车库的价值的情况下经行判决明显不当,发还后应对该事实进一步查明,同时对双方在过户交易时,上诉人靳云峰、陈慧敏是否清楚车库的性质也应一并予以查明。故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云峰、陈慧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孙国忠、张玉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姬国强审��员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