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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那忠旭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第227号李春华:你为那忠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刑二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事实不清、那忠旭有自首情节、那忠旭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下列事实:那忠旭为达到追回其家人参与传销被骗钱款的目的,于2014年11月8日9时0分至11时42分持号码为“1524636****”的手机多次拨打昆明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其已将组织传销的诈骗人员控制在昆明市官渡区织布营村一出租屋内,并安放了炸弹,要求与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及记者对话。昆明市公安局据此启动了应急措施,并调集各警种赶赴现场处置。后公安机关经侦查查实,那忠旭是在黑龙江省林口县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未在官渡区织布营村发现被控制的人质及爆炸物。2014年11月10日16时许,那忠旭在其黑龙江省林口县的家中被抓获。那忠旭对认定的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那忠旭报假警所用的电话,在案还有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单,出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查,那忠旭没有自动电话投案,也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抓捕的情形,关于你申诉提出那忠旭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关于你申诉提出的原判认定那忠旭报假警的次数有误,因公安机关根据那忠旭的报警内容,启动了应急响应属实,且报警次数并非构成犯罪的考量要件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那忠旭在法定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你申诉所提那忠旭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重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也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