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易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易东,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易东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易东窜至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村民蔡某2旧屋门口时,发现蔡某2旧屋门口处停放有一辆嘉陵牌红色摩托车未上锁,即起贪念,便将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收藏在金田镇彩旺村下加级路口附近的树林处,后被失主蔡某2找回。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元。2、2016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易东携带菜刀、手电筒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村民蔡某1旧屋,用菜刀将门锁扣撬烂,将屋内的一只旧液化气瓶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0元。经鉴定,该液化气瓶价值人民币59元。3、2016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易东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村民蔡某1旧屋,将放在房间里的旧版人民币2.2元及旧书籍10.5千克盗走,旧书籍销赃得款人民币6元。经鉴定,该被盗的旧书籍价值人民币7元。4、2016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易东携带作案工具钢枝、手电筒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村民蔡某3养鸡的旧屋,用钢枝撬烂门锁,盗走阉鸡一只。经鉴定,被盗阉鸡价值人民币88元。5、2016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易东窜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村民蔡某3旧屋,盗走母鸡两只。经鉴定,该被盗的母鸡价值为人民币7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蔡某1抓到被告人蔡易东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蔡易东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了一只旧液化气瓶、旧版人民币2.2元及旧书籍10.5千克,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财物发还被害人蔡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蔡某2、蔡某1、蔡某3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蔡易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易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易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易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蔡易东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6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蔡易东退赔人民币158元,发还被害人蔡家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