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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4年10月22日因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音乐编辑部主管身份,伪造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工作证和劳动合同书、京P×××××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举办嘉禾啤酒节演唱会、雅安地震义演需要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14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籍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杨晓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诈骗的起因是被刘某所骗,被告人本身也是被害人;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本罪属于漏罪,应数罪并罚后先合并,然后将已经执行的刑罚减去。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冒充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音乐编辑部主管身份,伪造河北电视台经济频道工作证和劳动合同书、京P×××××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举办嘉禾啤酒节演唱会、雅安地震义演需要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1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关于被诈骗经过及被骗数额的陈述;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经过其介绍魏某借给李某16万元,就还了1万元就不还了,后来才知道他是冒充河北电视台举办演唱会,当时李某拿出了电视台的工作证和劳动合同书,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否则不会把钱借给他;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单位从来没有叫李某的工作人员,同时证实李某的工作证和劳动合同书都是伪造的;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嘉禾啤酒音乐节是嘉禾啤酒厂和河北电视台委托其公司(石家庄市闪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办的,没有其他公司参与,同时证实其公司没有叫李某和刘某的人;书证有被告人伪造的工作证、劳动合同书、京P×××××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短信记录、石家庄市闪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明及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李某的前科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李某诈骗是因被刘某所骗,本身也是被害人的观点,从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看,因被告人不能提供刘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有效线索,不能查到刘某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其所述的真实性,故对其观点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款适用的是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犯罪分子,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魏某被骗现金14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丽娟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苗润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