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俊兰,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相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俊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俊兰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