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45赵永扣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扣,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扣,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李强,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永扣与被执行人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尊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