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付秀杰、赵喜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付秀杰,赵喜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679号原告赵某,男,2003年6月22日生,民族,学生,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付秀杰,女,1956年4月7日生,民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赵喜民,男,1953年6月26日,民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赵某与付秀杰、赵喜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