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微与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微,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张微,其余略。被执行人: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吴明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微与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微与被执行人贵州融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对(2017)黔230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52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世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