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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与王茜芳、王好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王茜芳,王好年,王仲凯,王晓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电力巷。法定代表人梁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沛,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李鼎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振礼,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茜芳,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好年,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仲凯,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珠,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王茜芳、王好年、王仲凯、王晓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44元,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204元,退还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204元;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预交2240元,退还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2240元。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