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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催47号申请人: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大道**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缑琳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慎遗失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516364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期2017年3月06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宝鸡通力车身有限责任公司)壹张,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已将该票据找到,故申请人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北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审判员  邹姣凤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