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术武与被告兴城市郭家矿业有限公司、郭学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术武,兴城市郭家矿业有限公司,郭学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447号原告:薛术武,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兴城市郭家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郭家镇大石村。法定代表人:郭学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学鹏,男,兴城市郭家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薛术武与被告兴城市郭家矿业有限公司、郭学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术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术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薛术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薛术武负担。审判长 张中国审判员 李英志审判员 朱家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