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6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河南省夏邑县雪枫路*号。机构代码证:00587203-5。法定代表人程亚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利群,系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北。法定代表人路桂萍。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40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夏工商处字【2016】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夏工商处字【2016】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夏工商处字【2016】第2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即对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罚款40万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省传奇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善运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王学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