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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900号原告:周某某,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于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