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900号原告:周某某,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于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