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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张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张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590号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64号附27号B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205959。法定代表人:聂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幸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