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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白红芳、张保瑛、司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白红芳、张保瑛、司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红芳、张保瑛、司雪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红芳归还借款本金44804.72元,承担2016年11月17日前的借款利息8214.54元,并按照年利率8.55%标准承担2016年11月18日起至归款之日的利息,张保瑛、司雪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白红芳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红芳、张保瑛履行执行款项55611.89元,交纳执行费712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