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皮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特某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雷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皮特某某在成都市火车北站附近,从一陌生的汉族妇女处购买了价值2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准备用于自己吸食。随即,被告人皮特某某在成都市荷花池菜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右裤包内查获1坨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10.6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皮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毒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被告人皮特某某尿检记录,被告人皮特某某人口信息,被告人皮特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特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皮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