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白莉英与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莉英,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莉英,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贺东利,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4号丹尼尔世纪广场第七座2-21813号。负责人张晓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静,该公司人事主管。上诉人白莉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白莉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莉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莉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白莉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