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聂宣华与聂爱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宣华,聂爱华,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95号原告:聂宣华,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聂爱华,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李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宣华诉被告聂爱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聂宣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为4920元,由原告聂宣华负担。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