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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聂宣华与聂爱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宣华,聂爱华,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95号原告:聂宣华,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聂爱华,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李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宣华诉被告聂爱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聂宣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为4920元,由原告聂宣华负担。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