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223号原告:周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范某,女,1978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杨正刚书 记 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