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广涛与刘春海、陈广生、吴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涛,刘春海,陈广生,吴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林广涛,男。被执行人:刘春海,男。被执行人:陈广生,男。被执行人:吴龙军,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海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Y03**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广生有车牌号为辽B222**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吴龙军有车牌号为辽BY3E**、辽BY3D**机动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海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Y03**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陈广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222**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吴龙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Y3E**、辽BY3D**机动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贤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