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尹建埠与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埠,张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29号原告:尹建埠,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天明,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尹建埠与被告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