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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作金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作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327号罪犯曾作金,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作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1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曾作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曾作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曾作金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作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6.6分,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罪犯曾作金于2016年10月13日及2017年1月12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作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作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