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强诉林生珍民间借贷���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林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生珍,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作出(2016)宁0302执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65元,案件执行费11977元,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辆宁C568**小型汽车的产权手续,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