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明海与白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海,白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白向东,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海与白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胡明海申请撤回对白向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