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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孝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孝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3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晟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