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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红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69号被执行人:王红新,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红新受贿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王红新罚金89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89000元。被执行人王红新现已将罚金89000元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89000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