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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连刚、杨瑞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刚,杨瑞合,李梦周,鸡泽县康业建材经销处,鸡泽县瑞祥建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刚,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杨瑞合,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李梦周,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鸡泽县康业建材经销处,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东。经营者:郝利杰。被执行人:鸡泽县瑞祥建材经销处,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经营者:张如川,男,1986年8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瑞合、李梦周、鸡泽县康业建材经销处、鸡泽县瑞祥建材经销处在银行的存款507059.5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杨瑞合、李梦周、鸡泽县康业建材经销处、鸡泽县瑞祥建材经销处相当于507059.5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瑞合、李梦周、鸡泽县康业建材经销处、鸡泽县瑞祥建材经销处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