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潍坊宏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邱路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宏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邱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宏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邱路明,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宏达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邱路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