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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添一投资有限公司、倪峰与佛山市金海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爱普车辆(中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添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海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爱普车辆(中国)有限公司,倪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添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倪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金海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德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普车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顾代君。原审被告:倪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上海添一投资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7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添一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初步依据,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